婚約俗稱為「訂婚」,婚約的內容是: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。訂了婚,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,也不得強迫履行。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。婚約之要件有:雙方當事人合意,其須滿法定年齡(男滿17歲,女滿15歲),而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。
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,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,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,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,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。
一旦訂了婚約,如果有一方不想結,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,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,「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約:
一、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。
二、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三、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四、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五、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六、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七、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八、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九、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」
而依民法第977條,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,「無過失之一方」,得向「有過失之他方」,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。並且,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。但婚約之一方,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,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,要應負賠償之責。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,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。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,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,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,除非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才不在此限。
另外依民法第979-1,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在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。
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,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。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,相對於勉強結婚,不論作了哪個決定,都請多衡量後果。